警察因公牺牲算烈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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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因公牺牲算烈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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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警察牺牲算烈士吗
  2. 警察死了算烈士吗
  3. 公安英烈子女入警政策
  4. 警察因公牺牲算烈士吗

法律分析:

1.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可以要求申报烈士,按烈士家属享受抚恤待遇; 2.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3.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4.本人在世时,获得过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还可以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参阅《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评定为烈士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为了其他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烈士评选的规定,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但是这主要是看他们是否属于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如果有这个情节就可以评定为革命烈士。


一、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1、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2、因公牺牲公司行政系统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

3、病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遗属费申报审批的程序有哪些

1、个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

3、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5、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

6、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7.主管部门审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全国公安系统革命烈士(生前系在职在编公安民警)或被公安部授子全国公安战线
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公安英烈子女可以优先入警。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可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接班,但是也要经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和警校入学考试(法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警察人员因公殉职的情形,作为殉职的子女不能直接接班。
但如果殉职子女想做警察的,可以依法通过相关考试,经考试合格,可以依法成为警察。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

(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不一定。
评定为烈士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为了其他抢救、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一、警察因公牺牲的赔偿标准

国家会发放给殉职家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等补助,具体的金额会根据殉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

1.6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其中3700余人被评为烈士;党的十八大以来,有3600余名民警因公牺牲,其中200余人被评为烈士,他们都是国家的英雄。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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